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出台
日期:2014-02-24 16:16
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先进的密闭式电石炉,单台炉容量不小于40000千伏安,建设总容量(一次性建成)要大于150000千伏安。
在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吨电石(折标发气量300升/公斤)电炉电耗3200千瓦时,综合能耗1.0吨标准煤。现有电石生产装置要在2015年底前达到上述标准;电石炉炉气必须100%回收和综合利用,鼓励用于生产高附加值的化工产品;生产界区内的粉料必须综合利用;鼓励对电石生产中的显热和余热进行回收利用。

在环境保护方面: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评价。电石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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