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发布关于完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4-09-12 16:44
新建钢铁项目正式达产12个月后,力争完成评估监测,未完成评估监测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差别电价。
  2.市生态环境局确定我市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名单以及企业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具体项目,于2024年9月20日前函告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名单和项目,公布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未达标具体项目、加价标准、起始执行时间,并于2024年9月30日前函告国网唐山供电公司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国网唐山供电公司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企业名单、加价标准执行差别电价,按月随企业电费及时足额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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