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8-24 14:54
器厂与该公司在同一场所进行生产经营(负责人为同一人),该电器厂一名作业人员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嵊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责令相关人员停止作业,对该电器厂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嵊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嵊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于2023年6月给予举报人人民币3000元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