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十必须、十严禁”
日期:2023-07-05 10:31
在水文地质条件未查清、水害隐患未消除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2.严禁擅自变更防隔水煤(岩)柱设计或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3.严禁建设矿井永久排水系统未建成前进行三期工程,或者生产矿井延深水平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进行开拓掘进。
  4.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5.严禁超出探放水允许掘进距离开展采掘活动。
  6.严禁在暴雨、洪水等极端天气条件下安排人员入井作业。
  7.严禁使用非专用钻机探放水。
  8.严禁在底板突水系数大于0.1Mpa/m且未开展区域治理的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9.严禁对受地表水、老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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