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条件要求,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并有相应的下游产业与之配套;现有电石生产企业要在2020年底前进入工业园区,并就近与下游产业形成紧密关联关系,以使电石生产产生的污染物、副产物、剩余物等能够得到综合治理和利用。
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先进的密闭式电石炉,单台炉容量不小于40000千伏安,建设总容量(一次性建成)要大于150000千伏安。
在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吨电石(折标发气量300升/公斤)电炉电耗≤3200千瓦时,综合能耗≤1.0吨标准煤。现有电石生产装置要在2015年底前达到上述标准;电石炉炉气必须100%回收和综合利用,鼓励用于生产高附加值的化工产品;生产界区内的粉料必须综合利用;鼓励对电石生产中的显热和余热进行回收利用。
在环境保护方面: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评价。电石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铁合金熔炼炉”的排放标准。此外还对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扬尘、烟尘的排放等作出要求。
准入条件还特别指出,铁合金等矿冶炉改造为电石炉,视同新建电石生产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