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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部分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5-06  浏览次数:759
核心提示:  近日,省经信厅印发了修订后的浙江省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包括《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浙江
   近日,省经信厅印发了修订后的浙江省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包括《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贯彻国家政策文件的需要。2021年8月,工信部对原钢铁、水泥玻璃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46号)和《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80号)。为落实国家在产能认定、置换比例、相关程序等方面的新要求,需对《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方便基层产能置换的需要。通过修订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省、市经信部门的职责分工、操作流程。规范细化了申请产能置换所需提供材料的内容和要求,为企业制定产能置换和出让方案,为各市经信部门初审提供规范指导。

  (三)产能置换全周期管理的需要。通过修订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产能置换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验收的要求,实现了置换项目的闭环管理。利于项目全流程的合规受控,便于后期国家环保督察等各类核查。

  二、主要政策内容

  (一)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

  1、产能指标认定标准。置换过程中的建设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实施细则附件1)进行核定。置换过程中的退出产能数量,按照2016年省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产能数量核定;对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

  2、产能置换范围及比例。置换范围:进一步明确建设炼铁、炼钢(含建设脱磷转炉)产能均须分别实施产能置换。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或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同时,对于不可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在原来的基础上,将“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和“铁合金产能”纳入不能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置换比例:鼓励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和工艺技术创新,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项目的炼钢产能,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容量(积)、数量的厂区内部技术改造项目,退出配套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建设氢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炉炼铁项目的炼铁产能,利用回转窑-矿热炉-AOD炉工艺生产不锈钢的炼钢产能等5种情形的建设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工商变更)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的,可以按不低于1.25:1置换比例减量置换。其它情形的钢铁冶炼建设项目按不低于1.5:1置换比例减量置换。

  3、产能置换方案要求。建设项目企业需制定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产能置换方案要求。

  一是增加了配套设施的公示公告,即建设项目必须将预处理及精炼设施的型号、数量和产能一并公示公告。比如配套建设的脱磷、脱硫预处理装置,LF炉、RH炉等精炼设施。

  二是完整保留了退出项目信息,即退出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退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以及拆除时间安排等;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公告。

  三是增加了“同一冶炼设备产能原则上不得拆分出让”的要求,对于确有必要拆分的,须明确拆分理由,并且最多不超过2家受让企业,同时在产能出让公告、产能置换公示公告中明确所有产能受让方信息。对暂不能明确受让方的产能须说明原因。需要注意的是,后期受让方对于受让产能继续出让时,拆分次数与原始装备对应产能首次出让次数之和必须在2家以内,即每一台冶炼设备对应产能所涉及的过程周转以及实际建设企业不得超过2家。

  4、产能置换方案执行变更程序的情形。一是对建设项目备案前拟建(或退出)冶炼设备数量或产能发生变更的,企业须重新制定并按程序报审产能置换方案。变更后的产能置换方案公告时,原产能置换方案同时撤销。二是对项目备案前建设项目地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产能置换方案,建设项目企业须将相关变更情况函告所在市经信部门,市经信部门核实后转报省经信厅,经复核无误后在门户网站作出说明。

  5、新建项目投产与产能退出衔接要求。建设项目投产(含试生产)前用于置换产能的退出一方须拆除冶炼及相关主体设备,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对同一台冶炼设备的产能拆分出让的情形,建设项目投产时间以第一个实际建成投产项目的时间为准,相关设备须按要求拆除到位。对于确需保留冶炼设备的特殊情形,如用于工业遗址公园等,须由产能出让方所在市经信局提请省经信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6、未按要求实施产能置换项目建设的处理。为规范实施钢铁产能置换工作,市经信部门应当对产能置换方案实施建档跟踪,监督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对建成的冶炼设备实施影像留档,对退出设备并及时组织验收,填写验收表。省经信厅组织对各市产能置换工作进行抽查,鼓励行业协会、媒体和公众对产能置换工作开展监督。

  对产能置换中存在的问题,建设项目冶炼设备型号、数量、产能与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不一致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未到位之前,建设项目不得投产。情节严重的向全省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新老政策衔接要求。为了提高产能置换工作效率,促进产业政策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对于2020年1月24日之前已经省经信厅公示、公告且无异议的产能置换方案,可以按原产能置换方案继续执行,2021年4月17日后发生本细则第十一条变更情形的,须遵照本细则实施。

  (二)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

  1、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置换范围及比例。我省属于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通用水泥熟料项目置换比例由1.5:1调整至2:1,白色特种水泥熟料项目置换比例减半,其他特种水泥熟料比例同通用水泥熟料。特种水泥熟料不得置换成通用水泥熟料指标。平板玻璃置换比例维持1.25:1不变。新上光伏压延玻璃项目不再要求产能置换。

  2、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建设必须实施产能置的界定。按照《细则》要求,所有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置换。

  3、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情形界定。不扩大产能的技改、搬迁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例如,同一厂区内两条生产线在原厂区内实施技术改造“拆二合一”;再例如,因地方轨道交通、公路、机场、水利建设、生态保护或城市规划要求退城入园等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生产装置迁建的水泥项目。同时,细则还明确了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和光伏压延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4、产能置换指标条件。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必须是合规的有效产能(指标必须在省经信厅每年3月31日前更新并公告本省截止上年底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清单内)。同时,存在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一)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产能退出补贴的生产线,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水泥熟料产能。

  (二)违反错峰生产规定被省级及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环保部门约谈后拒不改正的水泥企业所涉及的熟料产能。

  (三)2013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因省级主管部门制定或同意的错峰生产方案以及因地方规划调整导致此情况的除外)。

  (四)光伏压延玻璃产能。

  5、退出和新建产能的界定。产能核定涉及退出和新建两个方面,是推动科学置换、公平置换的重要工作。新建产能按照水泥熟料产能换算表、平板玻璃熔窑产能换算表计算核定。退出产能核定采用从小原则,备案设计产能小于实际产能按备案设计产能核定,备案设计产能大于实际产能,按实际产能核定。年产能按300天计算。

  6、平板玻璃置换比例没有变化原因。平板玻璃产品用途较广,广泛应用于建筑装饰装修、汽车、家电、设施农业等领域,近年来,棚改、老旧小区改造等大规模推广两玻或三玻等节能门窗,使得建筑领域玻璃需求增长较为明显。特别是今年以来,受国内市场需求恢复、阶段性供应偏紧、发达经济体货币宽松等多重因素影响,平板玻璃价格涨幅较大。为促进玻璃行业稳定运行,保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综合考虑,保持平板玻璃产能置换比例不变。

  7、光伏压延玻璃建立产能预警机制。工信部预计到2025年,光伏压延玻璃缺口较大,光伏玻璃产能的结构性短缺问题已经显现。为有利于保障光伏新能源发展,促进我国能源结构调整,对光伏玻璃产能置换实行差别化政策,新上光伏玻璃项目不再要求产能置换,但要建立产能风险预警机制。新建项目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听证会,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先进性、能耗水平、环保水平等,并公告项目信息,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履行承诺不生产建筑玻璃。

  8、新老政策衔接要求。为了提高产能置换工作效率,促进产业政策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省经信厅对于2021年8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的产能置换方案,以及已完成产能出让公告的跨省转移产能,可按原办法即工信部原〔2017〕337号文件继续执行;对于2021年8月1日之后,按照原办法已完成公示、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需要进行变更的,须按照《办法》重新开展产能置换工作。本细则有特别规定的,以本细则发布实施时间为节点,节点以后的相关工作执行本细则。

  9、未按要求实施产能置换项目建设的处理。为促进各方规范实施水泥、玻璃产能置换工作,省经信厅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组织抽查各市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对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市,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省经信厅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络等多种举报形式,接受社会监督。鼓励行业协会、媒体和公众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和建设项目情况开展监督。

  对发现未按要求实施产能置换、审核置换方案不严、落实产能置换不到位等违反办法的情形,从三个层面进行处理,一是对水泥、玻璃产能置换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失信行为的企业、设计咨询单位和评估机构,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肃产能置换严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原〔2018〕57号)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提请有关方面联合惩戒;二是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严重的地区,将作为负面典型向全省通报;三是对产能置换方案审核把关、监督落实等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个人,将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读。解读人:毛恭忠杨益民;

  联系方式:0571-87058229,0571-8705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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