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油库主任、加油站站长等。根据企业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及其他情形,一次考核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同时存在多种记分情形的,当分别计算,累加记分;同一记分情形在责令限期整改期内,不重复记分。
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计算,到12月31日止)内累积记分9分(含本数)以上的,由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其进行约谈;记分12分(含本数)以上的,取消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由省应急管理厅书面告知其任免权限机构,限期调整其主要负责人工作岗位(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由原实施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的监管部门审核,确实整改完成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分值清零。
《办法》要求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档案管理工作,每半年将所有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记分情况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记满12分的,要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