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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07  浏览次数:962
核心提示:  ●总量减排等任务未完成不得跨区交易  ●改革期间暂免缴纳初始排污权使用费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改委、
   ●总量减排等任务未完成不得跨区交易

  ●改革期间暂免缴纳初始排污权使用费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改委、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宁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自12月1日起,宁夏各市、县(区)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同步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对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四项指标开展交易。

  办法规定,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权确权后方可开展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价格在不低于排污权基准价格的基础上,由市场交易形成,交易过程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污染减排,宁夏将对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和地区,优先安排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和生态补偿资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等,在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时给予优先保障和适当优惠。

  综合考虑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环境承载空间等因素,宁夏科学合理确定排污权基准价格,作为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和市场交易的底价,并根据市场供需关系、污染治理形势、产业政策导向等适时调整。按照规定,宁夏现有排污单位按照核定的排污权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排污权使用费,改革期间初始排污权暂免缴纳使用费。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许可排污量后,通过市场购买相应的排污权,并将其作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来源。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或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的地区,不得跨区域购入相应污染物排放指标,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排污权交易的,按照国家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排污权交易指标倍量替代。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排污权核定、分配、储备、出让、交易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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