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煤矿合理部署采掘衔接,严格落实检修计划,保证采掘接序正常和设备正常运转,严禁以保供名义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要严格执行安全监察专员和矿领导带班下井等制度,强化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煤矿办矿主体要落实《煤矿企业领导下井检查安全工作规定》,严禁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保证煤矿生产组织稳定有序。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重点环节、关键时段安全监管,将煤矿生产组织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内容,督促煤矿均衡组织生产。要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监督各项制度措施落实,确保处于安全受控状态。要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等“五假五超三瞒三不”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