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制度规定,安全监管专员由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和相关规定,从应急管理部门的公务员和全额事业编制人员中选派任命。地下矿山实行“两人一矿”常态化监管,安全监管专员每月深入地下矿山不少于2次;露天矿山、尾矿库及其他矿山由市县统筹调配力量,实行区域联合派驻安全监管专员,安全监管专员每月深入矿山不少于1次。
安全监管专员对所监管非煤矿山安全,履行包保、盯守、安全巡查和报告第一责任,对所监管非煤矿山发生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重要监管责任,主要监督非煤矿山是否落实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对所监管非煤矿山发现危及矿山安全的重大隐患问题,有权责令立即采取停产撤人等措施,并报告派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专员职责与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原岗位职责互不替代,各级各部门对非煤矿山的综合监管、行业监管责任不变。
派出单位负责安全监管专员的培训等日常管理,每季度听取安全监管专员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对安全监管专员的工作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在接到安全监管专员报告后,要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对派出的安全监管专员所监管非煤矿山调整轮换一次。
该制度还明确,对安全监管专员的考核奖惩参照《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专员考核奖惩办法》执行。统筹选派工作完成后,安全监管专员名单及所监管非煤矿山的情况,将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