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由全市统筹布局,负责车用乙醇汽油的调合、配送并为社会提供服务,统一向全市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供应车用乙醇汽油。除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车用乙醇汽油调合、配送。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调合、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应符合国家标准,严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办法强调,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对外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的,由商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企业在车用乙醇汽油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由处罚机关将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办法还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从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违法干预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给调合、配送、销售企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对违反相关规定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相互推诿的;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资料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处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