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1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2012年11月21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终止实施对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2013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11月21日起5年。
2018年9月20日,商务部收到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和新疆天利高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81号公告、2013年第65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