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本规定只用于以下三类化工项目,Ⅰ类项目为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与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的化工生产类项目,Ⅱ类项目为25-29大类中除Ⅰ类项目外的其他化工生产类项目与国家部委列明属化工行业的生产类项目,Ⅲ类项目为化工存储、经营、运输等化工非生产类项目,包括化工生产类项目的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类项目、轻烃站等油气田配套类项目。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投资时,需遵循先进性、安全环保、绿色化、智能化、园区化这五大原则,其中,建设化工项目必须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建设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安全、环保、消防设施;鼓励项目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新型、高效、低碳的节能节水工艺,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发展产品档次高、附加值高、替代进口,工艺与技术、装备水平都领先的项目。
在投资规模上,Ⅰ类项目中,原则上不再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新建、扩建危化品项目,Ⅱ、Ⅲ类项目不受投资额限制。
除此之外,规定中还制定了项目布局与管理等相关内容。本规定自2018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