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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全市划为“禁燃区” 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15  浏览次数:962
核心提示:  《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近日由市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将广州全市范围划为禁燃区,禁止销售、使用高污
   《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近日由市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将广州全市范围划为“禁燃区”,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为了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近年来广州的“禁燃区”不断扩大。根据《通告》,广州选择环保部颁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按照控制严格程度,环保部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广州选择了最严格的管控方式,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燃料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通告》明确要求,除纳入本市能源规划的环保综合升级改造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现有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点,除当前可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单位外,不得向本市内其他组织或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对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及其燃烧设施按以下规定逐步强化管理,将采取拆除、改燃清洁能源或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等方式;农村地区生活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逐步推动改燃清洁能源,其他民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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