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于2017年2月9日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和宁波镇洋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甲基异丁基(甲)酮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进行反倾销调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及支持该申请的国内企业的甲基异丁基(甲)酮产量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至9月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均超过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甲基异丁基(甲)酮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销售。申请人依据合理获得的证据和信息,在申请书中以韩国、日本和南非申请调查产品在其国内市场销售价格作为确定韩国、日本和南非甲基异丁基(甲)酮正常价值的基础,以申请调查产品进口至中国的海关统计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整后,主张申请调查产品存在较大幅度的倾销。申请书同时主张,受韩国、日本和南非产品进口冲击,国内产业产量、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市场份额、开工率、就业人数、人均工资等指标均呈恶化趋势。销售利润率和投资收益率长期为负值,亏损严重,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3月27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