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行业动态 » 正文

11月1日起山东违规排污企业可依法关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01  浏览次数:806
核心提示:  日前,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6年11月1
   日前,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条例》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定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制度,主要有约谈、暂停审批、挂牌督办、错峰生产、生态补偿、相邻地区环评征求意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有奖举报制度等,并增加了未批先建、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等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条例》规定,在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和发展规模,制定产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工业项目,鼓励、支持现有的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对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逐步实施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针对多种违法行为按日计罚。其中,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同时,《条例》还强调了“错峰生产制”,即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董秀娟指出,“《条例》理顺了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监管责任,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为的种类,提高了排污者的违法成本,把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法律化,提高了其权威性和强制性,称得上是山东省‘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随着《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即将实施,所属地区的陶瓷企业应当对此予以重视,针对目前企业存在的环保排放问题加紧改进,积极响应国家环保政策号召。

 
 
[ 行业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购物车(0)    站内信(0)     新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