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多种违法行为按日计罚。其中,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同时,《条例》还强调了“错峰生产制”,即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董秀娟指出,“《条例》理顺了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监管责任,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为的种类,提高了排污者的违法成本,把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法律化,提高了其权威性和强制性,称得上是山东省‘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随着《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即将实施,所属地区的陶瓷企业应当对此予以重视,针对目前企业存在的环保排放问题加紧改进,积极响应国家环保政策号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