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生产、查封扣押、限期拆除……省环保厅就化工企业不同违法情形明确整治措施。如对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产量与环评文件不相符的,一律责令其停止生产;对污染物收集、处理系统不完善的,一律责令其停止生产;对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一律责令其停止生产;对利用雨水排口、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一律实施查封扣押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对企业设置的软管及不明用途的管道,一律责令其限期拆除。
针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环境问题,各地环保部门建立排查问题明细表,逐一复查,跟踪督办,确保各类环境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拒不整改的,采取按日连续处罚、移送公安机关等手段,对停产后整改不到位的,禁止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