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原则,《意见》提出,一是市场为主、企业自愿。充分发挥市场在能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市场客观规律和企业选择权,煤炭和电力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自主开展煤电联营工作。
二是统筹规划、流向合理。按照国家能源合理流向,结合煤炭重点运输通道统筹规划,科学开展煤电联营工作,提高煤炭传输效率,避免能源迂回倒流和低热值煤远距离运输,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三是调整存量、严控增量。结合煤炭、电力行业发展布局,调整配置大型煤炭基地内现有煤矿、电力项目,优先消化存量项目,严格控制新增项目。
四是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煤电联营要促进煤炭、电力企业的互惠互利,通过结成利益共同体实现风险共担,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
五是联营合作、专业经营。在推进煤电联营发展时,要尊重行业客观发展规律,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煤电联营项目中的煤炭、电力板块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意见》要求,根据煤炭、电力行业发展形势,以我国中东部区域的煤电矛盾突出地区为重点,根据国家“西煤东调”、“北煤南运”电煤运输格局,推进电煤供销关系长期稳定且科学合理的相关煤炭、电力企业开展跨区域联营,增强负荷中心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意见》明确,煤电联营项目要尊重市场规律,全力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对于存量项目联营,要发挥市场作用,避免“拉郎配”,推进强强联合,提高联营整体实力。对于增量项目,要坚持高起点,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和先进高效环保机组,提高经营效益。
《意见》强调,“十三五”期间,在制定煤炭和电力发展规划时,除必要的生产接续煤矿项目和城市热电联产、电网安全需要建设的电源项目外,优先规划符合重点方向的煤电联营项目,优先将相关煤矿和电源纳入煤炭和电力发展规划,并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优选项目时优先安排。新建煤矿必须同时符合减量置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