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称,化肥淡储期限为六个月。根据地理区域和农作物季节性用肥差异情况,委托单位与承储企业可在当年9月至次年4月间协商选择任意连续6个月作为承储期。
化肥淡储规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请国务院批准后确定。淡储化肥以尿素、磷酸二铵、高浓度复合肥等优质化肥为主。各区域淡储量合计后,尿素所占比例不应低于40%(按成分计)。
根据意见稿,化肥淡储承储企业以大型、跨区域化肥经营企业为主,兼顾区域内实力较强、销售网络健全、经营规范的其他化肥经营企业。
对承储企业的考核按以下标准进行:储期间在标的区域内累计调入量不少于淡储任务量的1.2倍。淡储期间平均库存不少于淡储任务量。淡储期间后3个月中至少有一个月月末库存不低于淡储任务量等6大条件。
意见规定,化肥淡储到期后,承储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及时销售库存化肥。淡储化肥只限于满足国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出口。用于出口的,不得享受利息补贴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