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南京市检察院公布了一起特大水污染案件处理情况,涉案化工公司偷排200吨有毒污水进入河流,挥发的毒气将沿岸企事业单位13名员工毒倒。经检察机关公诉,涉案化工公司被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500万元。
2012年5月,南京某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某和总经理助理娄某决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工精馏或蒸馏残液1000余吨,交由不具备污水处理资质的徐某等3人处理。徐某等3人将其中的200余吨拖至六合区长芦街道等地,在提取污液沉淀析出的污油后,将残液直接排至撇洪河中,造成河流水体污染并致使河流沿岸企事业单位13名员工身体不适而入院治疗。
2012年7月17日,六合区检察院对徐某等人批准逮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审理,法院对涉案化工公司作出上述判决。同时,以犯污染环境罪等罪名,判处林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娄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6万元。同时,判处徐某等3人犯污染环境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2年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4万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