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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烯腈从“剧毒危化品”降为“一般危化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14  浏览次数:1111
核心提示:  丙烯腈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在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高分子材料中占有显著的地位并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以丙

  丙烯腈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在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高分子材料中占有显著的地位并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以丙烯腈为原料可生产腈纶(丙烯腈纤维)、丁腈橡胶(NBR)、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树脂(ABS)和苯乙烯-丙洗净树脂(SAN)等。但丙烯腈属于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高腐蚀等特点,可经呼吸道、消化道及皮肤吸收,导致呼吸代谢受阻而窒息死亡,安监、公安和交通等管理部门对其生产、购销、运输和存储等环节均有严格要求,特别是运输环节,如果出现意外事故,将对运输人员、设备、周遭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因而危险化学品存储运输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随着化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化学品需求量有了明显的增长,近年来我国丙烯腈的生产总产量也呈上升趋势,有数据表明,2015年中国丙烯腈总产量可达156万吨,新增产能52万吨,较去年增长18.8%。伴随着丙烯腈产量、产能的进一步扩张,其在储存、运输、贸易等领域的安全监管也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并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该目录显示丙烯腈从“剧毒危化品”降为“一般危化品”,但是由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试行)于2015年8月25日发布之日起实施,丙烯腈仍继续列入内河禁运范围。

  国际范围内,包括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写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内河危险货物运输欧洲协议》以及美国的《联邦法规汇编》等国际运输法规都对丙烯腈的水路运输制定了非常详细、严格的章程。丙烯腈属于易燃液体,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丙烯腈泄露,主要集中在地面上或漂浮在水面上,或形成有毒蒸汽而沿地面随风向扩散,如处置不当,会严重污染环境,并具有扩散迅速,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在我国内,就曾经出现过丙烯腈泄露的险情:2003年3月天津武清区境内丙烯腈泄露事故,事故发生地附近为人群稠密区、渔业养殖区,事后调查结果显示此次泄露对附近的排水渠造成了严重污染。也正是考虑到丙烯腈的危险特性、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度,可能对人民财产安全、公共环境保护产生的巨大影响,在新颁布的《内河禁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本)》中,丙烯腈仍被列入内河禁运范围。

  2015年,我国交通运输部对加强长江等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再次强调将严把从事内河危险品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关,严控危化品船运力,加快危化品船淘汰更新,建立机制,推行危化品船检验终身负责制。事实上,早在2005年我国家交通部门就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在2015年公布的新环境法中,又进一步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进一步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

  随着我国东线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内河船舶对水域环境造成的污染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加强内河船舶污染控制工作成为还是船检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使用船舶运载危险化学品,发生事故泄漏时,不仅会破坏内河水域生态,还可能污染生活用水,使当地环境恶化。在内河船舶防污染工作中,针对内河船舶油品和化学品运输港口,若是没有无益油清除应急设备库,那么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泄露,不能立即执行应对措施,没有化学品泄漏应急处理员和处理能力,则会造成环境危害。

  中国目前与所有的工业化国家一样,随着改革开放及工业化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渐呈加剧之势,影响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要发展循环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如上文所阐述,综合考量水源、环境及船舶运输等因素,审慎对待化学危险品运输,特别是内河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在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之中找到平衡点,将会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越走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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