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30日,原西北化工董事长杨德茂、原西北化工总经理兼陇神药业董事长李小文、原德昌公司董事长何俊辉三人因涉嫌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捕。检方指控,杨德茂、李小文、何俊辉三人在任职期间,用西北化工银行存款进行质押担保和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德昌公司贷款1.2亿元,并将上述资金全部投入18家证券机构进行股票交易,致使8800万元无法追回。2009年12月1日,兰州中院分别判处杨德茂、李小文、何俊辉有期徒刑5年、4年、3年。三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3月22日,省高院发回重审。2013年11月14日,兰州中院作出判决,分别判处杨德茂、李小文、何俊辉有期徒刑5年、4年、3年。2014年10月17日,省高院发回兰州中院重新审判。2015年4月3日,兰州中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4年、3年。该判决下达后,早已服刑期满的三名被告再一次向省高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