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相关资料,违规向居民区附近的排水管网內排放含有重金属镉的有毒废液,给水体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日前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霍某和董某作出一审判決:判处霍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经查,2012年12月起,霍某在未经环保部门許可、未办理相关证照的情況下,在文峰区宝莲寺镇二十里铺村开办了一个提取金属铟的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化工厂产生大量含有重金属镉的废液。为节省費用,作为工厂负责人的霍某沒有安裝处理废液的设备,而是雇用董某驾驶罐车从该厂的废液池中抽取废液后运往厂外。董某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況下,将废液直接排到安陽市开发区学校和居民区附近的排水管网內,严重污染了相连水域的水体环境。
今年6月,安陽市文峰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董某违反法律规定,向水体排放含有重金属镉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