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重大污染环境案近日一审宣判,被告人胡志红犯污染环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徐国富等9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五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检察机关依法追加起诉的3家被告单位浙江建德化工二厂、建德市宏安货运公司、杭州荣圣化工有限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6300万元、1300万元和240万元。
建德化工二厂是一家生产草甘膦农药的龙头企业。在生产草甘膦农药的过程中,产生大量草甘膦母液,这些母液经过氧化、浓缩会转化成危险废液磷酸盐混合液。2012年5月,因磷酸盐混合液胀库,影响到工厂的正常生产,为尽快处置并节省处置费用,该厂厂长胡志红等人商量后决定,由宏安货运公司以远低于正规处置价的价格将该厂生产的磷酸盐混合液运至位于杭州余杭的荣圣化工有限公司,由并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该公司处置。
接单后,荣圣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戴桂荣等人分几次将7100余吨磷酸盐混合液直接排放至附近河内,致使河水水质受到严重污染。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对荣圣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查获尚未被排放的混合液2600余吨。后经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评估,这次危险废液违法排放导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修复费用为8064万元。2012年8月及2013年上半年,宏安货运公司负责人徐国富等人为感谢胡志红在磷酸盐混合液处置业务上的关照,分两次送给胡志红共计10万元。
余杭区检察院在审查这起由公安部督办的特大污染环境案件时,发现公安机关并未指控建德化工二厂等3家企业构成单位犯罪。于是,该院加大审查力度及时补正,依法追诉了3家企业的单位犯罪行为,并向法院提出给予罚金刑的处罚意见,被法院采纳。同时,该院还依法追诉了建德化工二厂、宏安货运公司及相关被告人分别在浙江衢州和江西省、山东省等地非法处置磷酸盐混合液2300吨、2660吨和1.1万余吨的犯罪事实,均被法院认定。
记者了解到,在依法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该院还向当地环保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促使建德化工二厂将案发后仍存放在荣圣化工有限公司的2600余吨磷酸盐混合液运回封存,消除环境污染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