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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石化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案开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19  浏览次数:1547
核心提示: 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案18日在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9名责任人将被依

        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案18日在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9名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调查事实和有关法规规定,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处长裘冬平、安全环保监察处处长廖达伟、潍坊输油处处长兼副书记靳春义,青岛市黄岛区委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管委办公室副主任兼应急办主任汪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副局长李宝三、石化区分局局长任献文等15人此前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网站开庭信息显示,18日9时起,法院对裘冬平、廖达伟、靳春义等9名被告人开庭审理。

记者了解到,另外6名被移送司法机关的责任人将另案处理。

今年1月初,国务院对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对中石化集团、青岛市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48名责任人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
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原油(74.29, -0.32, -0.43%)泄漏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


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管理上的原因是: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山东省、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深入不细致,管道保护、规划、市政、安监等部门履行职责不力,事故风险研判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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