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家化工公司近日在对下属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制订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中没有对未遂事故的管理提出要求,于是责令该企业迅速整改,将未遂事故纳入同安全事故一样管理。这家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未遂事故”的做法值得广大化工企业借鉴。
所谓未遂事故是指由管理因素、随机事件或时间因素引发,由生产、设备、环境隐患和设计缺陷演变成的无伤害或轻微损失的险肇事件。举个简单的例子,某公司员工在正常作业过程中的一次误操作,因保护装置的作用未对安全生产造成影响,但这次误操作如果发生在保护装置失灵的状态下,后果将不堪设想,这在安全管理上称未遂事故。就是由于未遂事故没有产生严重后果,使得一些企业忽视了这类事故的隐患。事实证明,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诱因之一,正是在对一起起未遂事件的容忍和忽视中发生的。
偶然寓于必然之中。海恩法则认为,在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一般会有29次的轻微事故,300次的未遂事故以及1000个事故的隐患。因此,要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就必须首先杜绝未遂事故,必须高度重视对未遂事故的处理。因为,我们每避免300起司空见惯的未遂事故,就相当于避免了约30起轻微事故和一起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
不同的企业对未遂事故持不同的态度,而不同的态度产生的结果却大相径庭。
一是直接无视,不理不睬。这涉及到企业的管理机制和制度问题,属安全不作为行为。二是避重就轻,轻描淡写。这类企业对出现的未遂事故最多作些提醒,但处罚不到位,查处不落实,形成的后果往往是“小洞不补,大洞难堵”。三是高度重视,措施严厉。这类企业对未遂事故当成已发事故一样处理,对相关责任人严格追责,对引发未遂事故的原因认真分析,找到症结,并积极整改,杜绝此类事故的再度发生。
一个“未遂”一个漏洞,一个“未遂”一个隐患,认真处理未遂事故对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无数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故事的沉痛教训告诉我们,只有将未遂事故当作事故来管理,才能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才能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